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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费并轨正税清费——德国国家收费制度的启示 日期:1998-12-07
【新税网北京12/07/98信息】 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,联邦、各州和地
方三级政府之间的事权、财权密切挂钩,这和我国国家体制有根本性的差别。但
德国的收费立法和管理制度中,仍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。
一、收费立法权力集中。在德国,只有立法机构有权制定收费法规。政府有
关部门虽然可以提出关于收费的政策建议,但最终只有在立法机构讨论,并投票
表决通过后,才能成为正式法律。这就基本杜绝了部门出于局部利益,任意乱收
费的可能性。同时,因为所有的收费都是经过立法机构讨论通过,政府有关部门
在执行中也有足够的法律依据。
二、税费相比,更多的采用税的形式解决国家财政需要。从历史发展总趋势
看,现代国家更多倾向于通过国家税收解决支出需要。税、费相比,前者更有强
制性,更能保证国家的经常性经济需要,而且收费往往要和具体的政府服务挂钩,
收税则一般没有和具体的服务直接挂钩。
三、收费立法权分散。德国的国家税收立法权力明确集中在联邦,但各种收
费的立法权则分散在各州和地方立法机构。这就适应国家事权、财权集中和分散
相结合的原则,大财集中,解决国家基本的和主要的支出需要;小权分散,主要
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,立法收费。
四、收费收入统一纳入各级财政。德国各级政府中,有权参与收费的部分不
少,为避免部门出于局部利益滥收费,各部门收费收入都统一缴到相应一级政府
财政金库。各级政府部门都严格地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,税费收入统一入
库,部门开支严格按照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定,同级立法机构批准的支出计划,
从财政金库划拨,杜绝了利用收费权力扩大部门小金库的可能性。
五、明确收费计算标准。为加强各项收费的科学性,德国各级政府进行了大
量的调研工作,确定收费标准。如污水处理费的计算就是一例。同时在收费项目
选择上,也和国家的根本国策挂钩,当前德国地方政府的许多收费项目都和环境
保护、节约资源政策挂钩,一些收费项目还含有鼓励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的意义。
收费标准也和涉及项目是不是赢利项目挂钩,如企业投资建设、长途公路水道运
输等项目是赢利项目,收费就比较高,普通居民建筑收费相应降低标准,特别是
为低薪阶层服务的安居工程性质建筑,审批收费就更低。
六、收费制度和方式科学化。德国的税费收缴,已经实现了计算机管理,并
和银行联网。各地方政府利用计算饥,每年到收费季节自动计算出当地应缴费个
人和单位的缴费额,打印出通知,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通知指定的银行和帐号,
通过自己开户银行划转即可。这就基本杜绝经手人滥用权力或贪污国家应得收入
的可能。 (ssyjjwz980928050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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