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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色列的税收管辖权变动 日期:1998-12-11
【新税网北京12/11/98信息】 以色列对税收管辖权,基本上实行属地
原则。近来 ,由于外汇制度改革等原因,政府提出修改,代之以属人原则。主要
内容:
一、 公司
现行规定,居民公司是指经登记注册、并在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,也就是,
必须由以色列控制和管理的公司。草案改为:在以登记注册的公司即为该国居民
公司,不再要求同时具备控制和管理两个条件。
二、 个人
现行规定,居民个人是指其本人居住在以色列,即命离开该国,只要本人
没有成为非居民的意向,仍为以色列居民。草案建议,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,
在以居住183天及以上的,即认定该国的居民个人,如果本年度在以居住30
天,而在前两个纳税年度中曾居住350天以上的,仍可视为以色列居民,但如
在前两个纳税年度中居住少于350天,则为以色列非居民。
三、 税基:
现行规定,只对来源于以色列的所得征收所得税,草案改为,居民的此项征
税应包括境外所得。对非居民征收所得税仍对来源于以境内的所得计征。包括在
以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所得税,以及在以取得股息、利息、养老金、生活费
等所得。
(gjss75q12y981211050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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